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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淘寶店主因代購逃稅判十年過重?
發(fā)布時間:2018年11月07日 09:03:07

(網經社訊)近日,一則“淘寶店主代購逃稅300萬被判刑10年”的新聞在社交媒體引起熱議。據了解,今年7月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被告人游燕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1140余萬元,偷逃稅額共計300余萬元。法院判決游燕犯走私普通貨物罪,判刑10年,并處罰金550萬。

有網友發(fā)現(xiàn),該店主在淘寶店鋪上表示因“做進口代購被判刑”,并翻出店主在11月1日寫下的道歉信。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被告人游燕設立了名為“TSHOW進口女裝店”的淘寶店用于銷售進口高檔服裝,并租用珠海市鳳凰北路2072號華海公寓513房作為該淘寶店的工作室及倉庫。

同年5月起,被告人游燕開始在香港向香港名家、HI≈STYLE,BISBIS、FASHIONCLUB、T&BPLUS+、CDC-DG、EVA等多家服裝公司通過刷卡支付的方式大量采購各種服飾,其在香港所購服飾全部通過快遞郵寄、雇請“水客”偷帶及自行攜帶等方式走私進境,并由其網店“TSHOW進口女裝店”在境內銷售牟利。
經統(tǒng)計,被告人游燕在香港刷卡購買并走私進境的服飾金額共計人民幣11400558.93元。經核定,上述服飾偷逃稅款共計人民幣3005187.33元。

廣東高院終審認為,游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走私普通貨物進境后在國內銷售牟利,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游燕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原判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維持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游燕的定罪量刑部分。

需注意的是,游燕不僅逃稅,更涉及走私。

本案中,游燕走私價值1140余萬元的服飾,偷逃應繳稅額300余萬元。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對“稅額特別巨大”的認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guī)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偷逃應繳稅額較大”;

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巨大”;

偷逃應繳稅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

游燕的走私行為觸及紅線,亦提醒廣大從事代購的個體:海外代購不是法外之地。特別是,電子商務法將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人們普遍關心的從事海外代購、微商代購等業(yè)務的自然人網店是否需要進行市場主體登記的問題,也給出了明確答案。新規(guī)對“海外代購”產生哪些影響,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海外代購”的現(xiàn)狀和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步伐的逐年加快,越來越多的人走出國門,在海外求學、工作、生活,也催生了國外商品轉運到國內銷售的代購業(yè)務。自然人網店是指公民以個人身份在第三方平臺上開設的通過網絡進行商品交易或提供服務的商店,最典型的即C2C電商平臺上的個人網店,它已經成為了目前海外代購的主力,也是電子商務中不可忽視的重要一環(huán)。

然而,對于快速發(fā)展壯大的自然人網店,我國現(xiàn)行法律中的相關規(guī)定卻很少。我國現(xiàn)行的公司法、《個體工商戶條例》、行政許可法、《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guī)均規(guī)定,進行工商登記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從事生產經營的必要條件,但未涉及自然人從事商業(yè)活動的具體要求。

對于自然人網店的規(guī)定僅見于我國工商總局于2010年頒布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其中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通過網絡從事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的自然人,應當向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的經營者提出申請,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實身份信息。具備登記注冊條件的,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注冊。”也就是說,暫行辦法免除了自然人網店必須進行工商登記的義務。

而電子商務法的出臺重新定義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規(guī)則,加強了對自然人網店的監(jiān)管力度,為保護電子商務的正常秩序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給出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電子商務法將對“海外代購”產生沖擊

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辦理市場主體登記。但是,個人銷售自產農副產品、家庭手工業(yè)產品,個人利用自己的技能從事依法無須取得許可的便民勞務活動和零星小額交易活動,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不需要進行登記的除外?!?/p>

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并依法享受稅收優(yōu)惠。”

第十二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依法需要取得相關行政許可的,應當依法取得行政許可?!?/p>

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經營者從事跨境電子商務,應當遵守進出口監(jiān)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p>

上述規(guī)定無疑會對自然人網店,特別是從事海外代購業(yè)務的網店產生較大的沖擊。因為根據相關法律條文的規(guī)定,不論是自然人、代購商店、代購網站或其他市場主體,只要是從事海外代購交易的,都必須先在國內的工商行政部門進行備案登記并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然后還需要去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證,之后才能經營。

舉例來說,如果某留學生在某電商網站上擁有自己的銷售平臺,從事海外代購業(yè)務,且業(yè)務具有了一定的規(guī)模,那么該名留學生必須馬上去國內的工商局申請營業(yè)執(zhí)照,并且還要去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證,否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就會涉嫌違法經營和偷、逃稅款。

此外,如果海外代購的商品是特殊的產品,還必須經過國內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審批,獲得相應的行政許可證后方可進行銷售。譬如銷售的是食品,除了需要辦理營業(yè)執(zhí)照和稅務登記證外,還需要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

同時,除了辦理相關的證照之外,電子商務法還要求網店經營者應當就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向消費者出具紙質發(fā)票或者電子發(fā)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營業(yè)執(zhí)照信息、與經營業(yè)務有關的行政許可信息、屬于依照電子商務法第十條規(guī)定的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鏈接標識,當前述信息發(fā)生變更時,應當及時更新公示信息;自行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在網店首頁顯著位置持續(xù)公示有關信息。

因此,不論是大型的代購公司,抑或是小型的個人海外代購,都需要依法經營,及時地公示與經營有關的信息并向消費者提供有效的消費憑證。

電商平臺負有監(jiān)督義務

電子商務法提升了自然人經營網店的準入門檻,無疑是對消費者的有力保障。除了對自然人經營者自律的規(guī)定外,電子商務法對電商平臺經營者的監(jiān)管職責也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

電子商務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依法辦理登記,并配合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為應當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經營者辦理登記提供便利。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依照稅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向稅務部門報送平臺內經營者的身份信息和與納稅有關的信息,并應當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不需要辦理市場主體登記的電子商務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辦理稅務登記。”因此,電商平臺對通過其平臺從事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負有責任和義務進行監(jiān)督和管理,并應當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報備納稅信息。

或許有人會提出疑問,通過電商平臺進行海外代購成本那么高,通過微信的朋友圈銷售商品是不是可以規(guī)避相關的法律呢?誠然,微信平臺并非電商平臺,而是社交平臺,但是如果在微信平臺銷售商品,那就另當別論了。此處的銷售行為也應當進行區(qū)分,如果只是偶爾在朋友圈出售二手電子產品或閑置的個人物品,不應當被劃歸電子商務的范疇,但是如果銷售商品的行為具有連貫性和營利性,那么就可能會被界定為經營活動,而這些微信商家,也應當依照電子商務法承擔責任。

電子商務法的施行勢必會對海外代購產生巨大的影響,對于消費者而言也可能會帶來商品價格上漲等影響。但是從電子商務市場的長遠發(fā)展來看,法律的出臺將使現(xiàn)階段處于司法盲區(qū)的海外代購有章可循,代購的違法成本將會增加,對于消費者而言是利大于弊,在購買商品時不僅質量可以得到保障,同時在售后維權等環(huán)節(jié)的權益也會得到保護。相信海外代購市場不僅不會沒落,反而會在法律的框架內更加良性有序地發(fā)展。(來源:上觀新聞 文/人民法院報微信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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